1、 |
社友須將其適齡子女,向本社 RYE 遴選委員會提出申請,由遴選委員會初選通過後,報理事會通過,由本社向地區提報爭取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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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|
送件條件:申請之子女需合乎地區遴選辦法規定之學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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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 |
RYE 遴選委員會成員:
由社長、社長當選人、RYE 主任委員、RYE 委員擔任之。成員中當年度有子女提出申請。則不得擔任遴選委員,由副社長、國際主委依順序遞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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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 |
申請時間及辦法:
每年的 9/1~9/30 日向 RYE 遴選委員會提出申請,委員會須在申請結止後招開協調會,協調不成再召開評審會議,並向 10 月份理事會提報。且社友須在正式繳交申請書時簽切結書,切結擔任寄宿家庭,且未滿三季(接一位 RYE 三個月為一季)不退社。並在提出申請時繳交新台幣 12 萬元之保証金(寄宿家庭每接一位 YEP 每季可退四萬元保證金,已預接過 RYE 之寄宿家庭每季亦可抵四萬元保証金。社友退社未抵繳完之結餘保證金,做為本社接待外國 RYE 學生之費用)。如遴選未過則當月退回保證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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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|
評審辦法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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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同年度以高學年及學年年歲大的優先。 |
(二) |
同一年度學年年歲相同則評社友對本社貢獻度,績分高者優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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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友績分計算:逐項計分後累計,如競爭者有四位,每項最具優勢者領先者得積分 2 分,次之 1 分,餘不計分。如資歷相同者都得 2 分。 |
(1) |
入社時間。 |
(2) |
社長或當過社長。 |
(3) |
助理總監或當過助理總監。 |
(4) |
總監或當過總監。 |
(5) |
義務擔任接待家庭次數。 |
(6) |
擔任過社內幹部(秘書、出席、糾察、節目、聯誼、財務) |
(7) |
介紹新社友人數。 |
(8) |
平均出席率。 |
(9) |
歷屆 IOU 總額含扶輪基金/年資。 |
(10) |
擔任過地區幹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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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 |
2015 年 7 月 23 日理事會通過 RYE 推薦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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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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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出本社推薦名額時,向其他扶輪社借名額衍生費用分攤方式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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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本社交換學生推薦規則排定順序,超出名額之學生共同負擔當年度借名額需費;若個人無償借得名額不在此限。 |
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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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屆接待費用結餘使用準則:累積足額後用於經本社甄選之清寒優秀學生交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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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需之接待費用(目前為 12 萬元) |
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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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區回撥接待費用申請原則:可申請費用含學雜費、制服費、本社舉辦之旅遊等之活動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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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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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待歡迎會、歡送會由接待家庭決定辦理與否、規模、方式、邀請對象,並分擔其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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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 |
本辦法之修改:本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實施,如有不適或不足需兩位以上理事提出修法,理事會議修法通過之。正式實施時間:102 年 7 月 23 日起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