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
|
為協助當屆社長鼓勵社員或社會賢達創辦新扶輪社特訂定此規範 實行方案如下 |
|
|
方案A:
|
如不需本社輔導金依方案A 辦理
|
|
|
|
1、 |
由準新社C P 向本社書面提出創辦新扶輪社書面計劃書 |
2、 |
經本社社員大會同意後由理事會通過成立輔導委員會(輔導委員會成員不低於五人由本社
社長及PP 或六年以上社友擔任。總監特別代表經本社協調產生) |
3、 |
準新社CP 需帶領全體準社友參加本社例會四次以上(例會費用由本社負擔) |
4、 |
由本社去新子社的種子社友加CP 不得超過母社原社友人數10 分之一(最多5 人) |
5、符合以上規範並符合RI 成立新社規章經輔導員會審核通過。備齊文件報請RI 通過 |
|
|
方案B:
|
如需本社輔導金依本方案B 辦理
|
|
1、 |
由準新社C P 向本社書面提出創辦新扶輪社書面計劃書 |
2、 |
經本社社員大會同意後由理事會通過成立輔導委員會(輔導委員會成員不低於五人由本社
社長及PP 或六年以上社友擔任。總監特別代表經本社協調產生
財務:本社捐贈準新社輔導金不得高於50 萬且捐贈後剩餘財務不低於100 萬) |
3、 |
準新社CP 需帶領全體準社友參加本社例會四次以上(例會費用由本社負擔) |
4、 |
由本社去新子社的種子社友加CP 不得超過母社原社友人數10 分之一(最多5 人) |
5、 |
準新社需自行辦理籌備例會並邀輔導委員參加籌備例會不低於4 次且每次參加例會之準新
社社友不低於16 人 |
6、 |
本社輔導金撥款準則 |
|
新扶輪社完成第四條規範可撥款10 萬
取得RI 許可文在正式成立大會上撥款20 萬
成立大會後兩個月經全體輔導委員無異議通過再撥20 萬
本社捐贈新社款項,限定以匯款方式入新社名義之銀行帳號 |
|
個人或籌備帳號不可匯 |
|
|
|
|
|
|
|
|
|